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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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84號抗告人 陳正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怡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109年度小上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109年度小上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然上開裁定係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定,屬不得抗告之裁定,且該裁定上亦教示「本裁定不得抗告」,則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邱于真
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