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2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再審字第202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再審字第2022號再審議聲請人 杜東松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分別為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人杜東松(下稱聲請人)係前臺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主任,因該業務處裁撤,被調派為該局秘書,竟拒絕就任,且不依規定辦理移交,妨害公務之進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屬官有服從義務之規定,由臺灣省政府移送審議,經本會於86年7月11日以86年度鑑字第8376號議決予以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105年度再審字第2010號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原議決並命經濟部及相關人員補足所抑留不發之俸給云云。經核聲請意旨所持理由,與前此多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依首開規定,聲請人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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