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3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鑑字第1373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鑑字第13730號被付懲戒人 陳麗慧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陳麗慧申誡。
事實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麗慧任職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82年12月10日至83年6月9日擔任技佐、83年6月10日至83年12月31日擔任技士、84年1月1日起擔任醫事檢驗師迄今。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發現其兼任台灣益生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及相關責任認定情形,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陳員 表示台灣益生菌股份有限公司為先生成立之公司,掛名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惟未參與該公司經營與支領任何報酬(證1),已於104年5月25日向該公司申請解除董事職務並已完成登記(證2、證3)。
(二)相關責任認定: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查被付懲戒人陳麗慧自
94年6月17日兼任台灣益生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於知悉該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立即向公司辭去董事職務並完成登記。
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104年8月21日召開
104年度第1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請陳員列席說明其兼職情形,陳員表示知悉掛名台灣益生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依所提供資料所示,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亦未支領任何報酬,陳員知悉其兼職行為違反服務法相關規範後,亦立即向公司請辭董事職務並完成登記。經該院員工考績(核)委員會委員審慎討論後決議,考量陳員違失情節尚屬輕微, 依銓敘部 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不予停職續依法移付懲戒(證4)。
三、綜上,本案被付懲戒人陳麗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請本部陳轉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台灣益生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2日說明書。
2.陳員請辭董事職務辭職書及台灣益生菌股份有限公司解職同意書。
3.臺北市政府104年6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4757010號函。
4.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4年度第1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會議紀錄(限制閱覽)。
5.99-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麗慧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5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陳麗慧任職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82年12月10日至83年6月9日擔任技佐、83年6月10日至83年12月31日擔任技士、84年1月1日起擔任醫事檢驗師迄今。被付懲戒人自94年6月17日起兼任台灣益生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至104年5月25日始向該公司辭去董事職務,並於同年6月8日經臺北市政府完成變更登記。被付懲戒人兼職期間未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亦未領取報酬。
三、以上事實,有台灣益生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2日說明書、被付懲戒人請辭董事職務辭職書及台灣益生菌股份有限公司解職同意書、臺北市政府104年6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4757010號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4年度第1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會議紀錄及被付懲戒人99年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議中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於10年追懲期間內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麗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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