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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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金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鴻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究係為「高鴻建設有限公司」?亦或為「 潘麗旭 、高鴻建設有限公司」?並應陳報高鴻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即不得早於民國104年1月27日)。
三、請提出潘麗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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