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品興 被告 宋承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宋承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品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黃靖崴法官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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