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東 和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證明。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自民國104年9月13日起至106年9月12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07年2月至同年4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
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屋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提供繳付租金之
證明及最新且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同分擔,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就上開各項費用應提出更生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㈢交通費每月2,000元:聲請人應檢附相關單據及聲請人之行車執照影本。
八、聲請人應陳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4136號及106年度中金職字第164號案件執行進度為何?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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