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 李凱萍 上列原告因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原告應提出行政起訴狀,表明當事人(按:記載原告為自己、被告為原處分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被告代表人為董好德、被告及其代表人地址均為基隆市○○區○○路○○號1樓)、起訴聲明(按: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乙份及繕本或影本乙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