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22號聲請人 游玉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華林佳秀林柏昇林宏宜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日通知命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8年11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 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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