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04號原告 蔡妍 瞳(原名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 律師被告 王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蔡妍曈(原名蔡雅雯)」之記載應更正為「 蔡妍瞳 (原名蔡雅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楊昀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