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 劉益銘
林泰德 黃麗夙 簡如玲 謝進聰 洪于喬 顏淑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吳啓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等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劉益銘│200,000元│2,100元│├──┼────┼───────┼───────┤│2│林泰德│200,000元│2,100元│├──┼────┼───────┼───────┤│3│黃麗夙│200,000元│2,100元│├──┼────┼───────┼───────┤│4│簡如玲│200,000元│2,100元│├──┼────┼───────┼───────┤│5│謝進聰│200,000元│2,100元│├──┼────┼───────┼───────┤│6│洪于喬│200,000元│2,100元│├──┼────┼───────┼───────┤│7│顏淑宜│200,000元│2,100元│├──┼────┼───────┼───────┤│合計│││1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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