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2號上訴人 林瑗倪 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蘇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8,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上訴人應繳納30,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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