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62號上訴人即原告 金筱玫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興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