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戊○○乙○○被告甲○○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子駸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