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台中縣大里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75,81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6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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