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