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里○鄰○○路○○號12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