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聲請人滿載捌號即 簡懋彥 .法定代理人 陳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越南海運公司(VIETNAMOCEANSHIPPINGJOINTSTOCKCOMPANY)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三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四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新台幣玖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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