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麗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建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水電費新臺幣3,43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水電費用收據)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係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亦或為自民國105年9月20日起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鍾建華(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應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為「鍾」建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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