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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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3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黃坤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櫳億 、 黃煥仁 、 張育偵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6,5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調
解程序費用1,000元(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2810號)外,本件
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