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77號原告九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西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林裕智 律師被告 笙泰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38條,係約定雙方同意因該契約發生之任何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上述工程承攬合約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則本件兩造就前開工程承攬合約書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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