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749號聲請人 羅武義 相對人 羅翊華
陳娟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第13、14、15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補繳新臺幣1,000元。上開裁定已於103年10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