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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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佳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3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