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易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謝易城於民國101年6月28日23時10分,駕駛Q3-8001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南向北行駛,應注意行車應依道路速限行駛,當地速限為時速60公里,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貿然以時速80公里以上速度行駛,至該新竹貨運公司前路段,為閃避前方車輛,煞車近60公尺,仍撞及同向在前之由告訴人 林建華 所騎乘之128-ECF號重機車及陳O娘所騎乘之OGQ-878號重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鎖骨骨折、左側胸部及雙肩、雙膝、雙足挫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卷附之102年7月8日撤回告訴聲請狀乙份可查(見本院審交易卷第18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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