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鄭榮德 被告 蕭吉詠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