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03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告 張妤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6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妤彤於取具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號七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妤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法院羈押中,茲被告於為警查獲後始終坦承犯行,並供述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共犯,犯後態度良好,且表示可與兄長共同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並已籌措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保證金,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亦願定期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准予具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並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已坦承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人及證據可參,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復無穩定之家庭支持關係,亦供稱無能力覓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為後續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8年7月11日起羈押在案。
四、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仍為全部認罪之答辯,犯後態度良好,且表示能以3萬元交保,並有與家人同住之居所,雖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倘被告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並限制其住居,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取具保證金額3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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