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8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一中 選任辯護人 姜林青吟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7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一中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村000號5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於民國108年8月7日本件起訴時,法官本裁定可交保,然因被告張一中家在桃園無法及時辦理,被告希望能隔日辦理交保,但仍遭羈押,請求再給被告一次交保之機會等語。
二、被告張一中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4項之運輸第二、三、四級毒品、同條例第6項、第2、3、4項之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覓保無著,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108年8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依被告犯罪之情節、本院審理之進度並考量比例原則等情,認命被告提出新台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村000號5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