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960號聲請人 尤邁吉 (MichaelSanYu)
尤琪美 (MadelineTingYu)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尤愛玲 (EllenChangYu)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尤邁吉、尤愛玲為被繼承人 張秀雲 之子女,聲請人尤琪美為被繼承人張秀雲之孫女,被繼承人張秀雲不幸於民國108年4月27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請核備云云。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死亡證明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固有明文。然此項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當憑以該為表示拋棄繼承人之真意為之,否則如該拋棄之人缺乏其意思或行為能力,致其欠缺拋棄之合法真意者,其所為拋棄依法自不生效力。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秀雲不幸於108年4月27日死亡,聲請人尤邁吉、尤愛玲為被繼承人張秀雲之子女,聲請人尤琪美為被繼承人張秀雲之孫女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請狀上雖有聲請人尤邁吉、尤愛玲、尤琪美之名義,然並無聲請人等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108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遺產繼承拋棄書及印鑑證明,該裁定已於同月23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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