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36號聲請人 陳奕翔
陳鶴齡 鄭涵霙 張祐慈 徐瑋劭 薛孝安 曾威傑 塗博閔 吳泰緯 夏雨辰 陳至閔 陳展祥 劉佳涵 張語薰 林郁年 相對人 柯宗佑
簡宇彤 上列當事人間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調解聲請時並未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而本件聲請人請求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217,871元,按首揭規定,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