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煥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95年5月24日許與聲請人訂立無擔保債務協商協議書,其中,協議書發生之原因為:信用貸款計1筆債權。其比例分別為:信用貸款占協商債權為全部。
二、按本人(即相對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本協議書除第6條約定外,其餘約定視為無效,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再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權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辦理,此協議書第3條約定明文。經查,聲請人之原契約利率分訂:「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約定年息百分之9.99,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為此,如相對人毀約協議書,聲請人自有權依上開條款等逕行訴追。
三、詎料,相對人繳款本息至95年5月9日止,其後本息未償,現積欠本金為121488元。按原債權契約依比例分拆,其本金分別為:「信用貸款債權計121488元【計算式:
121488*1=121488】。」故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暨原契約之約定利率、違約金,相對人應清償聲請人前開本息暨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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