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656號聲請人 丁欣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美珠 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