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上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葉秀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5月20日上午9時20分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請求再行調查,本院審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何佳蓉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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