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607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再審事件,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本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0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乙件為證,然該裁定距今已9年,無法釋明聲請人目前資力狀況,復無拘束本件之效力,其既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無法籌措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