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余敏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