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許宏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而其中請求預告期間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為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210元(7,710元-500元=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