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957至196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76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志偉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1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如附表裁決書案號欄所示之處分(原舉發案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期間乃法定期間,其逾期提起異議者,異議權即已喪失。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志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ISU-556、WTR-907號機器腳踏車及9B-6637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違規法條」欄所示時間、地點,為各違規行為,經警舉發,並由原處分機關以附表「裁決書案號」欄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如附表「罰鍰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罰鍰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在外租屋居住,可是屋主不同意設籍在租屋處,伊也不知道汽機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要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全案之送達情形均顯示遷移地址不明退回,也沒有任何人代收,此表示異議人確實沒有收到罰單,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2條: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送達。同法第74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伊有就業處所可送達,並非送達處所不明,以視為已送達之方式於法未合,況且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即將通知單或執行命令寄予異議人就業處所,何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卻不能。另臺北市交通裁決所於98年8月處理異議人的過期罰單,並未有加罰金的狀況,為何本案卻為不同之處理方式,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㈠按行為人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者,應
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定有明文。
㈡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依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
1項、第74條,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1條前段、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寄存送達,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7號解釋足資參照。
㈢查本件附表編號1至12「原舉發案號」欄所示之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係為當場舉發,其中編號7已經異議人當場簽收,編號1至6及8至12,由掣發舉發通知單之員警於欄記明「拒簽」、「拒簽拒收」、「拒」等語,有上開舉發通知單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957號卷第124頁反面至第129頁反面、第138頁反面),揆諸上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足見附表編號1至12所示舉發通知單已依法令異議人知悉收受無訛。至附表編號13「原舉發案號」欄所示之逕行舉發之舉發通知單,雖第一次送達時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然於95年6月29日第二次送達時已按照異議人於違規時所登記之車籍地址即臺北市○○路○段○○○巷○號7樓為合法寄存送達,有機車車籍查詢表、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00年10月4日北市停管字第10034507300號函、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957號卷第182至187頁),是本件附表「原舉發案號」欄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均已合法由異議人收受或送達異議人,合先敘明。
㈣又異議人於民國92年6月17日間原將戶籍設於臺北市○○區
○居街○○巷○號3樓,復於98年2月10日遷至新北市○里區○○路○段○○○號11樓,再於100年5月2日遷入臺北市○○區○○路2段53號7樓,有異議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遷徙紀錄存卷可佐(見本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957號卷第159至163頁),是異議人於本件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即自94年12月9日起至97年6月20日間,其戶籍地均係在臺北市○○區○居街○○巷○號3樓。經查,如附表標號1、2所示之裁決書,均經原處分機關向異議人之上開戶籍地址依法為寄存送達,其寄存之日期均為97年10月7日;如附表標號3至13號所示之裁決書,均經原處分機關向異議人之上開戶籍地址送達,經郵局以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已遷移他處或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原處分機關乃依法公示送達,並刊登公告於如附表所示之臺北市政府公報,其刊登之日期分別如附表「裁決書送達方式、寄存或公示送達日期」欄所示,此有如附表「裁決書案號」、「送達證書或政府公告所載卷頁」各欄所載之裁決書、送達回證、臺北市政府公報在卷可參,是本件附表所示裁決書均已合法寄存或公示送達於異議人。
㈤異議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揆諸前揭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
定,以及57年4月5日公布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7條、第80條與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第75條第1款均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所有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課予駕駛人就登記資料之更新有協力義務等情,復參酌戶籍登記與住所之設立,雖然分屬不同之法律概念,但戶籍設定之客觀事實,卻不失為認定「住所」之重要表面證據,因為有關「住所」定義中,其主觀意思部分(即民法第20條所定「久住意思」),必須藉由外在行為才能被清楚認知,而設籍事實本身,依現今臺灣社會上之經驗法則,即是表徵「久住」意思之最有力事證(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544號判決參照)等節,是異議人倘有遷徙住所事實,自負有依上開規定辦理住址變更異動之義務,否則其片面遷徙住所又不依法辦理異動,交通監理機關又有何管道得知異議人住所變更之事實,自僅能就異議人原登記車籍地、戶籍地或異議人之住所地送達文書,此時倘異議人無從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當歸由未盡申請地址異動義務之異議人自行承擔。況異議人分別於72年至78年、76至83年間曾經考試及格,領有機車、汽車駕駛執照,難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諉為不知。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3項僅規定「得」向應受送達人之就業處所為送達,並非課與行政機關探查應受送達人有無就業處所並對之送達的義務,原處分機關並無探查異議人有無就業處所之義務,亦無探查其他行政機關辦事之情形或主動異動異議人通訊地址之義務,是以,原舉發機關、原處分機關向異議人登記之車籍地、戶籍地所為送達程序於法並無不合。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裁決書於寄存當日,附表編號3至13號所示之裁決書於登報公示送達後經20日,均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異議人於100年8月4日始聲明異議,顯已逾越法定20日聲明異議之不變期間。
㈥綜上所述,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分別經原處分機關於前
述日期以寄存或公示送達之方式合法送達在案,然異議人遲至100年8月4日始提出聲明異議狀,顯已逾越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則其聲明異議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參諸前揭說明,自應將本件之聲請均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附表:(所標頁數均見本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957號卷)┌─┬──────┬───────┬──────┬──────┬──────┬────┬────┬────┬─────┬────────┬─────┐│編│本院案號│裁決書案號│原舉發案號│違規時間│原舉發通知單│違規地點│違規行為│違反法條│罰鍰金額(│裁決書送達方式、│送達證書或││號││││(民國)│應到案日期││││逾越應到案│寄存或公示送達日│政府公告所││││││及車牌號碼│││││期限30日以│期│在卷頁│││││││││││上,單位:│││││││││││││新臺幣)│││├─┼──────┼───────┼──────┼──────┼──────┼────┼────┼────┼─────┼────────┼─────┤│1│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催字第裁│北市警交大字│97年6月20日│97年7月5日前│永吉路與│駕駛執照│道路交通│9,6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57號│22-A01WMJ982號│第A01WMJ982│早上8點23分││基隆路一│業經註銷│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13頁│││││號│││段路口│仍駕駛機│條例第21││60巷5號3樓。│││││││CYJ-838│││器腳踏車│條第1項││2.寄存送達:97年│││││││││││第4款││10月7日寄存於│││││││││││││臺北57郵局。│││││││││││││││├─┼──────┼───────┼──────┼──────┼──────┼────┼────┼────┼─────┼────────┼─────┤│2│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催字第裁│北市警交大字│97年6月20日│97年7月5日前│永吉路與│行駛人行│道路交通│1,8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58號│22-A01WMJ981號│第A01WMJ981│早上8點23分││基隆路一│道│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15頁│││││號│││段路口││條例第45││60巷5號3樓。│││││││CYJ-838││││條第6款││2.寄存送達:97年│││││││││││││10月7日寄存於│││││││││││││臺北57郵局。│││││││││││││││├─┼──────┼───────┼──────┼──────┼──────┼────┼────┼────┼─────┼────────┼─────┤─│3│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警交字第│95年11月25日│95年12月10日│承德路二│未領有駕│道路交通│9,600│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59號│22-AEV217991號│AEV217991號│早上11點35分│前│段│駛執照駕│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16至19頁│││││││││駛機器腳│條例第21││60巷5號3樓、退││││││││││踏車│條第1項││回。│││││││CYJ-838││││第1款││2.公示送達:96年│││││││││││││10月9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冬字第7期。│││││││││││││││├─┼──────┼───────┼──────┼──────┼──────┼────┼────┼────┼─────┼────────┼─────┤│4│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警交大字│95年7月15日│95年8月13日│敦化北路│未領有駕│道路交通│9,600│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60號│22-AEB865021號│第AEB865021│早上10點12分│前││駛執照駕│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20至22頁│││││號││││駛機器腳│條例第21││60巷5號3樓、退│││││││CYJ-838│││踏車│條第1項││回。│││││││││││第1款││2.公示送達:96年│││││││││││││9月4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秋│││││││││││││字第47期。││├─┼──────┼───────┼──────┼──────┼──────┼────┼────┼────┼─────┼────────┼─────┤│5│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警交大字│95年7月15日│95年8月10日│敦化北路│行駛人行│道路交通│1,8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61號│22-AEB865014號│第AEB865014│早上10點12分│前││道│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23至25頁│││││號│││││條例第45││60巷5號3樓、退│││││││CYJ-838││││條第6款││回。│││││││││││││2.公示送達:96年│││││││││││││9月4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秋│││││││││││││字第47期。││├─┼──────┼───────┼──────┼──────┼──────┼────┼────┼────┼─────┼────────┼─────┤│6│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警交大字│95年4月15日│95年4月30日│臺北車站│未領有駕│道路交通│12,0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62號│22-A9I603945號│第A9I603945│下午4點8分│前│西側│駛執照駕│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26至29頁│││││號││││車者│條例第21││60巷5號3樓、退│││││││││││條第1項││回。│││││││││││第1款││2.公示送達:96年│││││││9B-6637││││││2月6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春│││││││││││││字第26期。│││││││││││││││├─┼──────┼───────┼──────┼──────┼──────┼────┼────┼────┼─────┼────────┼─────┤│7│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警交字第│95年4月5日晚│95年4月20日│瑞安街│在公共汽│道路交通│6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63號│22-AEU132695號│AEU132695號│上10點40分│前││車招呼站│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30至32頁│││││││││10公尺內│條例第55││60巷5號3樓、退││││││││││臨時停車│條第1項││回。│││││││ISU-556││││第2款││2.公示送達:96年│││││││││││││9月4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秋│││││││││││││字第47期。││├─┼──────┼───────┼──────┼──────┼──────┼────┼────┼────┼─────┼────────┼─────┤│8│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警交字第│95年4月1日上│95年4月16日│館前路│不依標誌│道路交通│1,8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64號│22-AEU156325號│AEU156325號│午0時5分│前││標線號誌│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33至35頁│││││││││指示│條例第48││60巷5號3樓、退│││││││││││條第1項││回。│││││││ISU-556││││第2款││2.公示送達:96年│││││││││││││9月4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秋│││││││││││││字第47期。││├─┼──────┼───────┼──────┼──────┼──────┼────┼────┼────┼─────┼────────┼─────┤│9│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警交大字│95年3月19日│95年4月3日前│建國南路│未領有駕│道路交通│9,6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65號│22-A8I201349號│第A8I201349│下午3時47分│││駛執照駕│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36至38頁│││││號││││車者│條例第21││60巷5號3樓、退│││││││ISU-556││││條第1項││回。│││││││││││第1款││2.公示送達:96年│││││││││││││2月6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春│││││││││││││字第26期。││├─┼──────┼───────┼──────┼──────┼──────┼────┼────┼────┼─────┼────────┼─────┤│10│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警交大字│95年3月19日│95年4月3日前│建國南路│不依標誌│道路交通│1,8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66號│22-A8I201348號│第A8I201348│下午3時46分│││標線號誌│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39至41頁│││││號││││指示│條例第48││60巷5號3樓、退│││││││││││條第1項││回。│││││││ISU-556││││第2款││2.公示送達:96年│││││││││││││9月4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秋│││││││││││││字第47期。│││││││││││││││├─┼──────┼───────┼──────┼──────┼──────┼────┼────┼────┼─────┼────────┼─────┤│11│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警交大字│94年12月9日│94年12月24日│忠孝東路│駕車行經│道路交通│4,5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67號│22-AEB599672號│第AEB599672│早上8點25分│前│四段│有燈光號│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42至45頁│││││號││││誌管制之│條例第53││60巷5號3樓、退│││││││ISU-556│││交岔路口│條第1項││回。││││││││││闖紅燈│││2.公示送達:96年│││││││││││││9月4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秋│││││││││││││字第47期。││├─┼──────┼───────┼──────┼──────┼──────┼────┼────┼────┼─────┼────────┼─────┤│12│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警交大字│94年12月9日│95年1月8日前│忠孝東路│未領有駕│道路交通│9,6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68號│22-AEB599673號│第AEB599673│早上8點25分││四段│駛執照駕│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46至49頁│││││號││││車者│條例第21││60巷5號3樓、退│││││││││││條第1項││回。│││││││ISU-556││││第1款││2.公示送達:96年│││││││││││││9月4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秋│││││││││││││字第47期。││├─┼──────┼───────┼──────┼──────┼──────┼────┼────┼────┼─────┼────────┼─────┤│13│100年度交聲│北市裁四字第裁│北市交停字第│95年5月24日│95年6月24日│八德路三│在禁止臨│道路交通│1,200元│1.戶籍地址:臺北│本院1957卷│││字第1976號│22-1AB125488號│1AB125488號│上午10時43分│前│段│時停車處│管理處罰││市○○區○居街│第82至84頁│││││││││所停車│條例第56││60巷5號3樓、退│││││││││││條第1項││回。│││││││WTR-907││││第1款││2.公示送達:96年│││││││││││││3月22日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春字第5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