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進義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逸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其發票人為 喬昕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陳逸豐,該書證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