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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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297號債權人 陳谷嵐 即捷能科技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沅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欄之正確表明。
二、請求金額之明細及計算式(未到期之票據不
二、債務人鴻沅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軋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