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36號原告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被告城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秋璋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確認承攬債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代位請求工程款之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確認承攬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