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招永昉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8樓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
楊佳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4,5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