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48號原告筌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秀燕 被告羿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384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21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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