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94號上訴人 蕭文玉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上訴人 蕭文宏
蕭文雅 蕭文悅 温秀梅 蕭文翠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楊紋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另行指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許家菱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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