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LINCHAITANANON(中文名:他那能)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INCHAITANAN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LINCHAITANANON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9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8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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