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 許滄州 相對人 許煇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煇棟於民國83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相對人清償該債務,仍未獲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切結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39號財產所有人:許煇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南投市樟普寮84364212分之3備考許煇棟(重測前為南投縣○○市○○○○段○○○○段000地號)※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