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甲○○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由本院調取原告83年11月18日之該件賭博案件卷宗,查明原告當日之行止。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