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翁翊晟 法定代理人 翁宗佑
蔡幸蓉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告 黃昭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