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236號反訴原告成龍健康禮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反訴被告穎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 曾陳益 反訴被告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陳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百年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