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纘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且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聲請人財產之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所示繳交本件程序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以資產負債表代之),其內容應記載: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其相關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並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敘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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