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育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利息附表:│├──┬────────────┬────────────┬──────┤│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21,776元│106年4月13日│13.9%│├──┼────────────┼────────────┼──────┤│002│1,618元│106年4月13日│13.98%│├──┼────────────┼────────────┼──────┤│003│26,315元│106年4月13日│14.75%│├──┼────────────┼────────────┼──────┤│004│5,737元│106年4月13日│14.82%│├──┼────────────┼────────────┼──────┤│005│1,653元│106年4月13日│14.83%│├──┼────────────┼────────────┼──────┤│006│93,615元│106年4月13日│14.9%│├──┼────────────┼────────────┼──────┤│007│40,858元│106年4月13日│14.98%│└──┴────────────┴────────────┴──────┘※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