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陳文明 原告並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松金 原告 陳志豪 原告 陳佩瑩 原告 陳黃金守 原告 陳勇志 被告 許萬超 被告中興國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79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吳芙蓉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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