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調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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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己○○
      丁○○
前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澤平 律師
相 對 人 戊○○
      丙○○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61,1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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